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制度汇编 >> 工会制度 >> 正文

【民主管理】外国语学院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发布日期:2017-04-11 浏览次数: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事件,充分发挥学院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学院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中央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工会委员和学院党、政、团负责人,以及普通工会代表构成。其中工会委员和普通工会代表应占到一定比例。普通工会代表人选由学院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上级部门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列劳动争议事件

(一)学院科级干部聘任工作中的争议;

(二)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在聘任、考核、评优工作中,以及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三)学院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在考核、评优工作中,以及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报学院或上级部门。

五、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事件的程序是:

(一)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二)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三)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四)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五)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六)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七)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八)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建立调解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在每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解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人情况、争议内容或摘要、调解情况等。

八、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学院劳动争议的情况及规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九、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在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学院劳动争议及其调解情况进行汇报。

十、学院工会应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考评和奖惩办法。每学年,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