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16〕50号),结合我校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学校确定。
第三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其他条件
提出申报前,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课程且成绩优秀,并满足下列第1至6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可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本专业老师)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包括用稿通知);
2.以导师为第一、学生为第二作者出版与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3.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4.获得校内外研究生论文大赛一、二、三等奖;
5.获校级及以上且与学科专业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
6.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团体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此外,同等条件下,在学院社会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热心帮助同学、校友,协助学院教师做各方面沟通工作。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获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优先。
本条款所提及的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申请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年限的;
(五)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七)申请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二)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学院成立“中央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审定硕士研究生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
评委会由学院院长、主管硕士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导师、班主任、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组成,组长和成员不少于 5 人,负责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组长 黄振华
成员卢茂君、吴新云、孙茜、钱烨芳、赵菁清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接到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后,在学院网站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都可向学院提出申请,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经评审委员会初审确定的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