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妥善使用,保证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143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管理和使用学院低值易耗品的各部门及个人。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界定
第三条 学院低值易耗品界定和学校一致,指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资。
低值品:指 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 (其 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 以下)不满足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设各及家具等,如低值厨卫用具、低值打印机、低值桌椅等。
易耗品:扫使用中易损耗的物品,如 零配件、电池模块等。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职责和权力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为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其职责和权力包括:对学院现存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统筹管理;建立并维护学院低值易耗品台账。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可根据需要将低值易耗品分配给学院其他指定人员管理和使用,并定期检查。
第五条 其他低值易耗品管理员须为学院教职工(包括聘用制教职工),其职责和权力包括:按需申请低值易耗品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使用和维护的分配给本人的低值易耗品;接受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验收
第六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通过购置的方式配备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般由学院办公室采购,也可由学院教职工直接采购;教学科研用途的低值易耗品,一般 由学院教职工直接采购。如使用学院公共经费一次性购入低值易耗品金额超过 1万元 (含1万元),需经学院分管固定资产的院领导同意并且经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方可采购。
第七条 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及实际采购人员共同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验收并登记。
第五章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应坚持节约原则,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在用物品一般不设库房,对于常用或专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适量备用,记录低值易耗品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第九条 未经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员批准,任何办公室、系、研究所 (中心)或个人不得出租、出借低值易耗品。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的处置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分管固定资产的院领导审批;其余参照 《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143号 )和 《关于<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校发(2018)101号 )处置要求和处置权限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报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