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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证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 号)、《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以及《中央财经大学大型学生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园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在500 人以上或有重要首长、外宾等校外人员参加的庆祝庆典、公益讲座、报告会、展览会、招聘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招生培训和各类考试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准备周密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对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实施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对其举办的活动负具体责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者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职责、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4.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5.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6.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8.应急救援预案。

(二)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安全支持:

1.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4.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5.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6.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

7.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8.接受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会公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现场管理,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学院在校内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须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经学校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向保卫部门提交安全工作方案和《高校内部大型学生活动安全监管申请表》,由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还须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持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提前 7 个工作日到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地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对已经获批的各类大型活动,除不可抗力,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时间、地点、内容和举办规模。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 1000 人以内的大型活动,确需改变时间的,须在原举办时间的 5 个工作日前向学校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说明,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如需变更地点、内容和举办规模的,学院须按本规定重新进行申请。

学院如果取消大型活动,须在原举办时间的 5 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学校综合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

第十五条 学院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需要改变时间的,须在原举办时间的 5 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和学校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说明,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需变更地点、内容和举办规模的,承办者须按本规定重新进行申请。

学院如果取消大型活动,须在原举办时间的 5 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学校综合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并向公安机关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四章 安全处罚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依据情节予以警告或终止其活动:

(一)未按规定审批备案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但举办的活动与审批内容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的。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治安案件、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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