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28 号)、《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京教勤〔2016〕5 号)、《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厅函〔2017〕5 号)和《中央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语学院。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自觉接受学校保卫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安全管理网格归属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院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学校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书记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审批实施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分管学院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要协助书记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审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学院组织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处置预案,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审议,并经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报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核,并报学院党委审定后执行。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监督学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学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监督指导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学院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院内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全院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八)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和数据。
(九)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校园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领域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教育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还应履行相应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学生宿舍管理单位: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宣传教育与检查。
(二)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督促学生及时清理宿舍垃圾,查收违章电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院内举办大型活动前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凡涉及搭建舞台、燃放烟火、加装或改动灯光音响、敷设或改动电气线路的情形,必须进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在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学院须事先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依照有关规定应报请学校保卫部门审批、备案的,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装饰装修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并向保卫部门备案。学院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院消防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监管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动用明火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学院应向学校保卫部门申请办理《中央财经大学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还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院内实行承包、出租(出借)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安全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院承包学校场所的,由承包方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出借或委托给院外单位、个人经营的校内场所,由学院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和督促承租(承借)方、受托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包、出租(出借)或委托经营校内场所的,使用单位均为校内单位时,由各使用单位按网格划分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学院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学院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四)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院内安全网格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学院须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火灾及相关情况。火灾扑灭后,学院要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学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学院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各级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各类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 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等材料。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集中培训、 教职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各类消防应急预案,微型消防站人员名册、岗位职责、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学院须服从各级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不得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月对所属的安全管理网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数量及完好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教职员工、重要工作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学院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地域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足量、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
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院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学院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在学生集体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等使用明火的。
(十一)私接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电暖气、变压插座等电热性或大功率电器以及煤、汽油、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等器具的。
(十二)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或无证上岗的。
(十三)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校保卫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学校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临时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报学院保卫部门、分管校领导确定后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学院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学院应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卫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院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重视配合教学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工作,将消防安全作为新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科一年级学生教学计划,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院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讲座,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三十条 学院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学院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安全员。
(二)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学院还应针对重点部位制订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 安全防护救护组、媒体家长接待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信息报告程序和措施。
(七)配合学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处置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八)媒体、家长接待处置程序和实施。
(九)善后处理的相关内容。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学院举办重要节庆、文体活动时,主办部门应制订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预案。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参演及相关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纳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经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本单位安全管理网格内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因此使学院受到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罚,相应损失和处罚由责任人承担,学院取消责任人、当事人当年相关集体和个人奖项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纵火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造成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中央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