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中央财经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有教学科研活动的校区,学院所有师生员工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 学院的交通安全工作接受学校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担任主任的交通安全委员会,统筹全院的交通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落实学校、市政府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
(二)审议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检查、督促全院师生员工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三)督促学院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观念。
(四)落实学校、市政府有关交通管控措施,配合属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院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交通安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落实学校、市政府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
(二)制订并不断完善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监督、检查、指导院内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三)指导学院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观念。
(四)检查、督促学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五)做好年度交通安全总结验收工作。
(六)落实学校、市政府有关交通管控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七)配合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学校有关高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协助做好社会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八)协助学校、交管部门做好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第七条 学院在学院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部署的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二)结合学院实际,对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如实记录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三)落实市政府有关交通管控措施和校园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对违反管控措施和校园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师生进行教育和引导,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
(四)参加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的交通宣传活动,根据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求,选派志愿者参加地区组织的交通安全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学院校园交通违章情况,并对违章人员做出处理。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八条 学院公务车辆、教工和校内居民私家车、合作单位车辆, 凭学校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车证进入校园。
第九条 学院在职教工上下班和校内居民用于生活的摩托车、电动车凭学校核发的标识进入校园,禁止没有标识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入校的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工作日期间,无本校车证和通用车证的机动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因工作、生活等实际需要确需进入校园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所在校区保卫部门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外部机动车入校预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标准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进入校园应服从保安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机动车辆必须牌照齐全,按标志标线行驶,减速慢行,文明礼让,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鸣喇叭、开远光灯。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严禁乱停乱放,妨碍交通。泊车后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滞留于车内。
第十三条 禁止无牌照车辆、私自改装的机动车辆、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禁止上路或进入学校所在地区的车辆进入校园,禁止未核发标识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禁止陪练机动车在校园内培训驾驶员、练车。
第十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因出国、出差需要长期在校园停放机动车辆的,须在出行前到所停校区保卫处值班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遇有重大活动需对校园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时,保卫部门要及时发布管制公告,所有车辆驾驶员均应配合工作,禁止在管制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车辆,对影响重大活动的车辆,学校保卫处可将其拖离现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或堵塞交通。校园内施工需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的,应事先制订详细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交通疏导方案并向学校保卫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分道顺序行驶,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并按规定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处。
第十八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横过马路应走人行横道,在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过。禁止长时间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停留,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轮滑、玩耍和从事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确责任,快速处理,重大事故应及时报警,依法处理,禁止长时间占道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中央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