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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推动学院内涵发展和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21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50 号)、《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院党委负主体责任,学院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要建立健全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系、办各负其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明确学院领导班子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要强化学院领导班子抓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意识;强化书记、院长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意识;强化党员干部自我约束的意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兼任纪检委员的学院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副院长、院长助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纪检委员、教学科研办公室副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等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组织推动落实。

(二)组织党员、教师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广泛开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从严教育活动,营造风清气正文化氛围。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学院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为廉政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工作,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权限内干部推荐人选任用、人员聘用、招生就业、评奖评优、奖酬金发放、物资设备采购、图书采购等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教职工报告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教职工和学生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教风、学风、研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上报,支持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副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和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依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执行有关廉政和民主制度的各项规定,督促领导班子副职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领导班子院务会制度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要使用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的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财务收支、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亲自组织调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支持校纪委等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七)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中层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领域及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依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针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教育和监督有关成员执行廉政和民主制度的各项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定要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职责范围内的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分管范围内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支持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七)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的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报请学校党委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协助学院党委制定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对学院各系、科研机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有关违范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举和控告的信访接待,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按要求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学校党委、纪委。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实施的步骤和检查考核程序具体如下:

学院正职领导干部与联系校领导之间,正职领导干部与副职领导干部之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责任书》,将具体工作中的风险点与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紧密结合,提高风险防范的自觉性;每年年末,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末检查考核,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的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任务及要求的情况。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的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的相关制度及制度执行力情况。

(四)在执行《廉政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纠风和惩处等方面承担责任的落实情况。

(五)其它按照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正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亲自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落实,推动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主要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的情况。

(三)亲自解决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出现的问题的情况。

(四)本人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其它按照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副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协助中层领导班子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情况。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对分管工作领域及其干部成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三)本人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其它按照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进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逐级追究”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为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违反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负次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学院中层领导班子违反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违反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范围不明确、责任内容不清楚,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缺乏有效防范措施,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组织实施或者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贻误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向学校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对本院、分管工作领域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考核和检查,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使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

(七)对群众反映的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应当解决而不解决,以致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对他们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九)有其他违反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班子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审计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根据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学校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违反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也可建议学校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央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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